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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动物防疫法》与人们生活相关的话题

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1月22日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疫情防控大背景下,这部法律的修订显得十分必要,其中针对养犬、流浪猫狗、野生动物管理、畜禽交易及强制免疫等方面增加的新规定,引发不少讨论。本期特别报道结合我省动物管理现状,一起探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话题。
一、“遛狗拴绳”存在执法难题
狗是人类接触最多的动物之一,而狂犬病是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在该法出台以前,我省在规范养犬上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条例。如,2017年4月《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记者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厦门岛内居民养犬必须申请、登记,接种疫苗,不得放养,出门遛狗必须系犬绳、大型犬要佩戴嘴套,并携带犬证。如果未按规定遛狗者,城管人员将及时劝导;2019年1月1日起《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业主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对于大型犬,还应当为其配戴嘴套,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近年来,各地虽然出台了有关管理办法、条例,但在规范养犬上仍存在问题。因养犬者未系犬绳、未佩戴犬具遛狗,引发多起恶犬伤人事件。
2020年11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索赔案。郑女士未系犬绳,将一只阿拉斯加雪橇犬带到思明区的一家商场。该犬将受害人小琳咬伤,致小琳面部构成十级伤残。
近日,记者在厦门岛内看到小型犬只不牵绳子便被带上街的现象极其普遍。在对福州市居民进行随机采访中,大部分居民都表示并不知道有强制遛狗拴绳的相关规定,且未对宠物犬进行养犬登记。家住鼓楼区某小区的林女士称,自己遛狗会系上犬绳,但这并非强制,而是出于自觉。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教授丁兆增说,目前养犬管理执法上面临现实难题。“其一,目前执法部门对违法养犬者进行罚款或扣留的情况较多、没收犬只的情况比较少,处罚力度较轻,且扣押或没收犬只之后,却没有留检场所接收犬只;其二,专业犬患处置队伍缺失,很多地区的犬患处置工作基本由一线基层执法人员完成,但大多数执法人员本身并不具备处置犬患的专业技能,甚至没有相应处置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动物防疫法》出台以前,我省各地市的相关法规、条例主要是限制城市居民养犬。丁兆增表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包括城区、郊区、农村的一切犬只。根据该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二、活体禽畜交易待进一步规制
集贸市场的现场宰杀,相关人员和消费者都没有条件来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更容易导致疫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2020年4月1日,福建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家禽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在福州、厦门要全面推行禽产品冰鲜上市,逐步取消活禽交易;其他地区要逐步提升冰鲜禽产品的市场份额。到2025年,全省城区以上市场冷鲜、冷冻禽产品供应占比达到30%以上。
那么,该方案的实施效果如何?日前,记者走访了厦门集美中心城区最大的农贸市场——夏商集美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三楼看到,两个贩卖鸡鸭等禽畜的摊位上,宰杀好的鸡鸭整齐地码好在案板上。摊主告诉记者,现在农贸市场里明令禁止销售活的畜禽。
然而,在农贸市场外,仍有流动摊贩在私下贩卖活禽。记者暗访时看到,在农贸市场旁的一间背街平房里,周姓摊主的妻子正在宰杀鸭子。她告诉记者,自己贩卖的鸡鸭养在漳州市长泰县的大山里,价格15元-30元不等,并直言农贸市场里宰杀好的鸭子不好吃。“卖了三十年,集美这边的居民都爱吃我家的鸭子,很好卖的。”
记者在另一间平房最内侧的角落里,看到几个大箱子后面有个水池,养着五六只待宰杀的大鸭子,还有七八只则藏在箱子里面。“不敢全部拿出来,怕放出来乱叫,引来‘查’的。”摊主陈大姐小声地说。
在福州市鼓楼区白龙路的露天农贸市场,记者看到仍有不少流动摊贩在贩售活体鸡鸭。
在新《动物防疫法》出台后,对活体畜禽交易有了更明确的限制。该法指出,除农贸市场外,城市其他对活禽畜交易有一定的限制。该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畜禽的活体交易。重点针对集贸市场等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禁止现场宰杀等畜禽活体交易。
记者从省农业厅获悉,目前我省正加快相关管理办法的修订,该办法将对活体禽畜交易作出进一步限制。
三、流浪猫狗需平等保护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的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在该法修订以前,我省各地市对流浪犬的管理做了许多尝试。如《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中规定,流浪的犬只,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流浪犬只清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但记者注意到,各地对流浪狗的处理,只是简单的收容,而后续如何安置不透明,且对流浪猫的管理没有特别规定。据调查了解,目前许多动物保护人士组成的非官方机构正积极探索流浪动物的救助,成为流浪动物管理和保护的有益补充。
2013年成立的福州市小榕树动物保护中心,是经福州市民政局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该中心的基地收容了600多只流浪动物。义工陈女士告诉记者,该中心致力于为流浪猫狗提供救助、治疗、隔离观察、防疫、安置等全链条保护。“如今福州的流浪猫狗的数量还是非常庞大的,该基地已经无法再容纳更多的流浪猫狗,所以我们只能把更多的精力留给那些‘老弱病残’、急需救助的流浪猫狗。”
除正式团体组织以外,也有很多个体在从事流浪动物的救助。住在厦门市的台湾籍女士“饼干”一直致力于流浪猫的救助和送养工作。2020年,她已经送养出60多只猫,目前还有70多只流浪猫安置在她的住所。对于《动物防疫法》增加对流浪猫的管理规定,她表示十分赞同。但同时她希望政府对流浪猫狗安置可以更透明化,将管理和保护结合起来。
义工陈女士表示,动物保护人士也非常希望能和政府合作,在流浪动物救助、防疫、宣传等方面出一份力。
四、记者有话说
1、动物要防疫更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遛狗拴绳入法”这一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引发群众热议。
大众苦不文明养狗久矣。近年来,恶犬伤人、传播狂犬病的事件时有发生;随意弃养动物,流浪猫狗泛滥,挑动动物保护人士的神经,也阻碍了城市文明。新《动物防疫法》中关于“遛狗拴绳入法”“流浪猫狗管理”等规定,体现了大众对完善法律、落实法律的期待,也推动源头治理,使得城市治理水平向前迈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法律出台后,如何落地更为重要。该法明确提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看出法律只是原则规定,在领会、贯彻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各地制定因地制宜,制定出科学见效的实施办法更为关键。
笔者认为,实施办法的制定,不仅要摒弃简单思维和“一刀切”的做法,还要积极借鉴成熟经验,将动物防疫和动物保护有机结合。
新《动物防疫法》出台之后,大众点赞的同时,对加快动物保护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实际上,新《动物防疫法》已经植入了动物保护的基因。该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若具体的实施办法能严格落实养犬登记这一规定,可以从源头规范养犬,文明遛犬,大大降低宠物弃养概率,减轻流浪猫狗泛滥现象。不仅实现对动物的有效保护,也破解了一大城市治理难题。
新《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对流浪猫狗的管理。过去我省各地的管理办法、条例,几乎没有涉及流浪猫的管理,此次新《动物防疫法》将流浪猫的管理也纳入法条中,完善了动物防疫管理立法,也体现了对流浪猫狗的无差别保护。
如何将法律上的动物保护因子转移到具体的流浪猫狗管理中?从各地的流浪狗的管理做法上来看,我省目前的犬只留检场所建设工作严重滞后、专业犬患处置队伍缺失,或许可以从其他省市的经验中寻求解法。如青岛市由政府出资建立了犬只收养服务基地,接收禁养犬、流浪犬以及市民弃养的狗。狗狗们在这里不仅能够得到良好的照料,还拥有各自的档案。市民可以以领代买,收养这些流浪动物。这一做法获得动物保护人士和当地居民大力点赞。
因此,政府制定具体动物防疫管理办法时,考虑和动物保护人士合作,借鉴动物保护组织在流浪动物救助与管理上的成熟经验,将动物防疫和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可实现防疫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效应。
五、相关阅读——新《动物防疫法》中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1、法律适用问题
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适用本法。
2、哪些情况适用强制免疫
强制免疫,即强制动物进行免疫防治。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3、野生动物要如何管理
不论是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还是要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饲养、经营和运输,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
4、病死的动物如何处理
本次修订对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做出5个“明确”
①明确生产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责任,并设定了禁止性条款;
②明确无害化处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③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对不同区域发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和溯源职责,以及野外环境发现的病死野生动物的收集、处置规定;
④明确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的制定主体和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
⑤明确各级财政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以及补助标准、办法的制定。
5、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防疫服务
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可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等开展动物防疫、提供防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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